【Pin-chun Wang】評論
依勞工保險條例72條,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pennypaipai】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72條例I:投保單位.未為其勞工投保者,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Jay Chen】評論
這樣耍賤有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