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Bank0519】評論
第 8 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總經理 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該機構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