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34 條有關方法專利舉證責任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係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所未見的新產品,被告若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
(B)倘若系爭專利所生產之物有相當的可能係以該專利製成,且原告已盡合理努力而仍無法證明被告確實使用之方法,則該物推定為以該方法專利所製造
(C)依我國法規定,系爭專利所生產之物在專利申請前,僅於我國市場未曾出現過者,被告若製造相同之物,即可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
(D)在我國實務上,原告必須先證明系爭專利所生產之物是新產品,且與被告之物相同,否則仍不得將舉證責任移轉於被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0),C(6),D(2),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