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19)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困難0.390612
統計:A(494),B(90),C(1156),D(42),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租賃契約,消費寄託,寄託契約

用户評論

【用戶】Juun F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30  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第 443 條(轉租之效力(一))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用戶】mud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A)承租人未經出租人之承諾,原則上不得將租賃物之一部分轉租他人民法第443條規定,當租賃物是房屋時,除了在原本租賃契約下出租人就有反對承租人當起二房東的約定外,若無此項約定,基本上房客是可以將房屋的一部分轉租給他人民法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B)房屋之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若未以書面字據訂立,其契約視為不定期之租賃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D)房客與房東簽約租屋一年,但租期未屆滿之前房東便將房屋轉售他人,新的屋主無權要求房客在租約屆滿前搬遷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當房屋有租約的情形下,買賣無法「打破」租賃關係,新買主是無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用戶】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5F舉的例子不相干吧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第 427 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第 428 條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