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ercup】評論
第42條: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4大陸人 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 + 任職滿1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入台*前項所定申請人入台後,不得轉任or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離職者,應於10日內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