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sg0615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884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擔保之動產, 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A)884前段,以移轉占有(交付)為必要(B)884後段,土地為不動產,質權以動產為要件(C)888II,質權人非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D)889原則,正確
【用戶】CS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質權契約是要物行為(要移轉占有) 要注意的是,質物交付不能占有改定試想 你要甲將汽車,質給你做擔保,甲央求希望可以在使用汽車幾天,如果你同意讓甲繼續占有該車數天,而自己取得間接占有,擔保的質物不在質權人手上,就失去擔保的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