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因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幾次為限?
(A) 1 次
(B) 2 次
(C) 3 次
(D) 4 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4444
統計:A(6),B(8),C(29),D(1),E(0)

用户評論

【用戶】Alice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