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ne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342號(A)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B) 其曾否經議決通過,因尚有爭議,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前開意旨, 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C) 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 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D) 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 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用戶】不懂太多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我不太懂這句的意思,不待調查就知道違法,所以釋憲機關可以宣告無效,但後面為什麼又要丟給議會自律解決?有人可以白話的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