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解釋,下列關於議會自律之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審議法案,在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自行訂定議事規範
(B)法律案之立法程序如有爭議,尚有待調查,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
(C)議會自律之事項屬釋憲機關之審查對象
(D)立法程序除有明顯重大瑕疵外,不受釋憲機關審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4083
統計:A(97),B(1324),C(3340),D(678),E(0)

用户評論

【用戶】none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342號(A)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B) 其曾否經議決通過,因尚有爭議,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前開意旨, 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C) 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 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D) 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    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用戶】NikiLa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違憲審查客體:口訣:函律憲命判決函釋 法律 修憲條文 命令 判例 決議不賣!  傳承知識救台灣

【用戶】不懂太多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我不太懂這句的意思,不待調查就知道違法,所以釋憲機關可以宣告無效,但後面為什麼又要丟給議會自律解決?有人可以白話的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