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勞斯】評論
我的見解~~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時,一行為不二罰,從重量刑(窗外開槍殺人)。法條競合: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時,一行為不二罰,從重量刑。(私行拘禁罪VS強制罪)吸收關係: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時,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從重量刑。(私行拘禁罪VS強制罪)實質競合:數行為成立數罪者,數罪併罰,加總執行。
【林聖承】評論
樓上你自己也沒公開,好意思講= =
【乂鐵雲乂】評論
要求人公開結果自己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