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解釋,下列關於議會自律之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院審議法案,在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自行訂定議事規範(B)法律案之立法程序如有爭議,尚有待調查,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C)

【評論內容】

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我不太懂這句的意思,不待調查就知道違法,所以釋憲機關可以宣告無效,但後面為什麼又要丟給議會自律解決?有人可以白話的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