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diwan Eleng】評論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 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 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 、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