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璇】評論
A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B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Alison】評論
但我記得 不是不用有具體事實就可以申請迴避了嗎?例如覺得該公務人員的眼神鄙視之類的XD?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本人之四親等血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得申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