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俞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第1153條:(98年6月10日修正)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用戶】Apple Pa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 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 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所以(C)沒繼承遺產也不用清償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