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第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懲戒責任則係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個人見解:國家賠償法應該是民法的特別法,尤其關於公務員責任的部份,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對公務員才有求償權,所以雖然憲法規定公務員有民事責任,但在國賠法的規定下,似乎公務員負的仍是國賠責任,而非民事責任。但憲法說了算,這一題還是要選國家賠償責任。
【陳冠霖】評論
國賠是由國家代為賠償公務員若有重大過失 國家再向公務員求償
【Wendy Chiu】評論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時,所應付的責任範圍:1.懲戒 2.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