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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三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只有1不是,因為未同居。前妻妹妹對前姊夫的肢體暴力<<<這超扯
【。。。。】評論
我記得有一天是未成年情侶交往 問誰可以申請家暴 是監護人可以申請為什麼這裡沒16歲無法申請
【金鮮生】評論
個人記法配居、家、家直血、姻四旁血、旁姻家家配居(家俱)紙屑 會姻(台)小學4年級,被蜂釘(乓印 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