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為何?
(A)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B)依大陸地區之法律
(C)由臺灣與大陸主管機關雙方協議
(D)由當事人雙方協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
統計:A(7),B(0),C(1),D(2),E(0)

用户評論

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評論

第五十三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不過我這有疑問了那大陸的法律是不是就會說是依照大陸那邊的法律..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之準據法)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