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piration】評論
回4F:第43條說的是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推定可舉反證推翻,只要推翻了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無不利於該子女,就可以由加害人行使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因此D就是錯誤的,一律不得此說法錯誤
【f155669】評論
選項D-於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中,一律不得由家庭暴力之加害人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打人的家長 就不行把小孩判給他): 媽媽家暴爸爸,但是離婚時 一律不行將監護權判給(較照顧小孩的)媽媽想說會家暴應該就不會把小孩判給他 自己也選錯
【謝迪索】評論
不一定不會給加害人,例如爸爸是加害人,結果媽媽是毒販,法官就會衡量情況
【hehe140817】評論
選項D 加害人雖然未取得親權,但是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因此消滅,仍然須負擔對子女的扶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