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旅行業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依規定報請備查或申報復業,達幾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A) 1
(B) 2
(C) 4
(D) 6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0459
統計:A(16),B(17),C(2),D(60),E(0)

用户評論

2014-12-20】評論

發展觀光條例 第四十二條 第四項

Atticus】評論

第 42 條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復業。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