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er】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儒儒儒】評論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A),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B),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D)。第 五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C),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