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已上榜 大家加油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請容我整理一下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之違憲審查對象,雖相當於法律或命令,但判例不能聲請大法官解釋。 例外 ~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或決議,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關於我國釋憲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C)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確信有違憲之疑義時,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D)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之最高法院決議,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答案:C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判例之法源依據之一為法院組織法(O)(B)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之違憲審查對象(O)(C)判例為最高審級法院與司法院間為統一彼此見解分歧而設(X;為法律安定性,平等原則;相同事件,相同處理。又司法院對判例祇有被動備查權力,無主動審核權力)(D)大陸法系國家承認判例有事實上拘束力(O;我國有人認為判例有侵害獨立審判之嫌,欲廢之,改以大法庭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