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為符合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於裁量處分作成時,亦應載明裁量理由(參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 (B)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之情形,包括完全欠缺理由或理由不完全(參同法第114條) (C)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者,原處分機關得於訴願程序中補充載明應記明之理由,以治癒欠缺明確性 之瑕疵(參同法第114條第2項) (D)「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之情形,包括行政機關於訴願程序中就行政處分所涉之瑕疵予以補充(參同法第11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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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符合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於裁量處分作成時,亦應載明裁量理由(參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 (B)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之情形,包括完全欠缺理由或理由不完全(參同法第114條) (C)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者,原處分機關得於訴願程序中補充載明應記明之理由,以治癒欠缺明確性 之瑕疵(參同法第114條第2項) (D)「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之情形,包括行政機關於訴願程序中就行政處分所涉之瑕疵予以補充(參同法第11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