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i gog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第 3 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用戶】與正向哥一起努力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試題分類就有"教育專業"科目考的也就是教心教哲課程等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