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利用多型(polymorphism)的技術方法設計物件導向的系統,可以送訊息(message)至一組物件,且不同的類別物件對該訊息可有不同的解譯(interpret),而在系統執行時常可用動態連結(dynamic binding)的技術來完成多型的運用,請以一具有時薪與月薪員工類別的佇列(array),且該兩類別皆可執行計算薪資(+computePay())的方法(method)為例,畫出擁有多型運算的類別圖,並說明物件間傳遞的資訊為何?(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3254
統計:A(105),B(187),C(11),D(7),E(0)

用户評論

【用戶】Sonia Liu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於左列期間內為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為原因者,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為原因者,自相關之刑事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原因者,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3 條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第 34 條 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於左列期間內為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為原因者,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為原因者,自相關之刑事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原因者,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