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子丙,乙女現又懷孕。丁開車不小心撞死甲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生車禍時,乙女之胎兒尚未出生,縱使將來出生非死產,亦不得請求丁賠償
(B)丙於發生車禍時,尚屬年幼無知之狀態,故丁可以因此減低對丙之賠償金額
(C)乙女雖係甲男之配偶,但非直接被害人,故不得請求丁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D)乙、丙及乙之胎兒均得請求丁損害賠償,但應承擔甲在車禍時之與有過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9862
統計:A(241),B(55),C(62),D(5595),E(0)

用户評論

【用戶】W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一般社會上常見之例為二車相撞,或受傷不肯就醫致傷勢加重等是。法院在裁判時,應斟酌雙方對損害之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定之。而被害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有過失時,依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與有過失之定,以減免其損害賠償額。 (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