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璦綺】評論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n,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n介紹費。n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n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n介紹費。n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n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