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彭仕豪】評論
我一開始也是想重傷害,可是胖虎這裡應該是12歲以下吧這樣刑罰不會因此而減輕嗎?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4545662&noslave=1&exp=68#ixzz1vLB4Oo7M
【李名哲】評論
1.他並沒有指出胖虎的年紀,且因為本題有教育的意涵,應以原刑法條文(假定胖虎已滿18歲)來說明判決的依據及程度。 2.未滿12歲的小孩其觸犯刑法,不罰。此處的不罰不是指不處理或懲處,而是不以刑法論罪。題幹提到的重傷害,是刑法上的罪名,但未滿12歲的小孩犯了刑法上的罪,雖然不罰,但仍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做判決依據,看法官認為其嚴重程度程度,施以不同的保護處分。 此在2003年有個例子,一個小六畢業生,因為嫌阿嬤太囉嗦,又看太多漫畫,以柯南內犯罪的模式把阿嬤給幹掉了。但因為未滿12歲,所以只判決三年的感化教育(屬於保護管束)。 滿12未滿18歲的小孩,則是看其行為嚴重程度,如果法官認為該小孩太誇張,就可能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