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柴秀吉】評論
= =違反夜間禁止訊問之規定是依158-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為其自由意志下所為者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58-2條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 158-2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