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仕昌】評論
職安30...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礦坑工作。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恐虐狂戰士】評論
職安30...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礦坑工作。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