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nd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46Ⅰ「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行政程序法§146Ⅱ「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用戶】Tubb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本題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I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II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III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IV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V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比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47 條I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II前項情形,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