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 Weng】評論
第 174 條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無因管理而侵犯本人權利時,亦需負侵權責任。
【Doris Huang】評論
請問大家 C 為什麼錯??? 不能適用177條嘛??
【Ting-Yu Chen】評論
題目是問何者錯誤喔,所以選C沒錯阿~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題目——不適法無因管理:1、本人承認---管理人義務(同適法性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