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有關票券商辦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借戶在全體金融機構歸戶授信總額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者可免徵提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B)如徵取借戶營業交易所發生之票據作為擔保品,其票據到期日不得晚於所擔保之該商業本票
(C)徵取借戶營業交易所發生之票據作為擔保品之商業本票之到期日可酌延長為十八個月
(D)經票券商辦理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限由該票券商辦理簽證、承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十八條會員對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上述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 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印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稅 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者為準。但辦理本票保證依法須取 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 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公開發行公司並應 徵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即長式 報告),上述報告亦得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網站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二)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得依海外分行當地之法令規定與實務慣例, 作為是否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依據,不受前款規定之限 制。惟授信戶如未出具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者,仍應出具其向 所在地國家稅捐機關申報之所得稅報表。 (三)最近一年內新設立之授信戶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得以會計師驗資簽證及已附聲明書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四)授信戶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如未能於 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提出,遇有授信案展期、續約或申請新案時 ,得先依據其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予以分析,惟授信戶應提 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 書表之承諾書。會員以授信戶自行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辦理 徵信時,應徵取其聲明書,並責成授信戶限期補送會計師財務報表 查核報告;另基於企業新授信戶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 據以辦理授信,風險較大,各會員宜自行訂定受理此類授信案件之 相關規定,以資規範。 (五)對授信戶依前述規定提供之財務報表應注意其內容之正確性及合理 性,如發現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信資料有不一致之情 形,應向授信戶查證或請其提出說明,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 (六)會員應於授信契約中約定,請授信戶要求受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將 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副本送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七)會計師依會計師法或證券交易法(以下同)受處分警告或申誡者, 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一年內如准予採用,應註明 採用之原因並審慎評估;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止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之查核簽證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於受處 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內不予採用;受處分除名或撤銷公開發行公司 查核簽證之核准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不予採 用。 (八)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買方,該買方額度免計入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金額中。票券商辦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業務一 票券商辦理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業務,如徵取借戶營業交易所發生之票據作為擔保品,其票據到期日不得晚於所擔保之該商業本票之到期日。 二 票券商現有已發行之商業本票,如係徵取借戶營業交易所發生之票據作為擔保品,其票據到期日晚於所擔保之該商業本票之到期日者,應於文到二個月內調整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