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自強】評論
1.財團法人法48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全國性財團法人經主管院核准,地方性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2.財團法人法52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
【拿來吧你!】評論
關於公務人員兼任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部分: (一)各主管機關應澈底檢討派兼財團法人董、監事情形,如非確屬業務需要,均不得再派員兼任。 (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 (三)各機關(構)學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捐(補)助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關於兼職數目限制部分: (一)除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
【Vincitore】評論
19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以監察院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B)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 --> 得(C)監察人由監察院任命之 --> 主管機關(D)監察人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