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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 55-2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如左:一、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 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 )有。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 關。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前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前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依第一項第三款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