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Wan Rung】評論
監察院--對事糾正--送行政院 --對人糾舉.彈劾--涉刑法送法院錯好幾次了~不要再錯了!!!!
【我要考上!】評論
那什麼時候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原因交由處理之機關彈劾監察法第6條(彈劾案之提議原因)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監察法第8條(彈劾案之提出)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糾舉監察法第19條(糾舉權之行使)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