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 Shih】評論
第 十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Wan-ching Wu】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 §22: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 前二項情形,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業精於勤,事立於豫】評論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仍須支付保險金額。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不須支付保險金額。但保單價值準備金仍須給付給應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