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兔】評論
有關郵政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任何人非經同意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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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7條
【April】評論
郵政法第7條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郵政法第41條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