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9870309】評論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10點(節錄):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外,並應遵循,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由內部稽核單位每半年辦理該等保險商品招攬、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作業之專案查核,並依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不得晚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金管會)備查,上開稽核報告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