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ng Luck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21 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用戶】林鈺展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補充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除下列第2項以外之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免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可以持用駕車。職業駕駛人、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者、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領有一年駕駛執照者等,維持定期換照規定,其有效期間屆滿時,應申請換發,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限即不得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