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評論
獨立部門,但不需區隔起來
【Karen】評論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A)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且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 (第8條第3項)(B)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資料應對其他部門人員保密 (第8條第6項)(C)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專責部門得併入以委任方式經營該等業務之獨立專責部門 (第8條)(D)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其他部門區隔 (第8條第4項)
【Angela】評論
獨立部門,但不需區隔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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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A)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且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 (第8條第3項)(B)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資料應對其他部門人員保密 (第8條第6項)(C)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專責部門得併入以委任方式經營該等業務之獨立專責部門 (第8條)(D)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其他部門區隔 (第8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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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部門,但不需區隔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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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A)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且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 (第8條第3項)(B)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資料應對其他部門人員保密 (第8條第6項)(C)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專責部門得併入以委任方式經營該等業務之獨立專責部門 (第8條)(D)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其他部門區隔 (第8條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