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Tung Hsieh】評論
法院制作裁定書,交警察機關執行
【阿答力】評論
(A)停止營業之期間得視情節加重或減輕之 應符合比例原則。只有拘留及罰圓才有加重(B)僅得由法院負責裁定,警察機關不得處分之 拘留及營業罰都是法院裁定(C)營業罰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六個月(D)營業罰確定後由地方法院製作執行通知單,交由警察機關負責執行之 第 47 條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