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cky Shih-Ch】評論
濟貧法規定人民有救濟其貧窮家人或親屬的義務,公共救濟機構僅在貧民不能自其家人或親戚處獲得扶養時,始予以救助。
【winny】評論
德國漢堡制與愛爾伯福制→影響社區組織 (一)1787年,漢堡制-B 由布希教授起草,該市設一中央辦事處,全市分為若干區,設監察員一人與賑濟員若干人,強 調助人自助,後因貧民驟增,濟民人員不足而衰落 (二)1852年,愛爾伯福制-C 1.由下而上賑濟區、賑濟委員會與中央委員會─促成上下溝通、行政集中 2.工作區域分段,劃分區域甚小─不定期開會討論,照顧較為周到 3.賑濟員由地方人士義務充任─節省經費、提倡人民義務→影響現代社區工作 4.資產調查與家庭訪問─由賑濟員進行,且進行複查、發給最低生活保障→影響個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