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banana】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15條 第1項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biiy110183110】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15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5年-----離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