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kbanan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96.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A)A=2日;B=5日。 (B)A=3日;B=5日。 (C)A=3日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9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評論主題】94.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幾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A)5日。 (B)7日。 (C)10日。 (D)14日。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5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評論主題】90.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最多於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者,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A)6個月內。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8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87.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並於其後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 (A)6個月內。 (B)3個月內。 (C)1年內。(D)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8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85. 下列何者為非: (A)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涉及轉售,未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B)公告金額以上特殊採購,其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C)公開招標辦理之招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13條 第3項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評論主題】82. 下列採購之招標資訊之公告,何者依規定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B)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公開徵求。 (C)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決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4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A)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C)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D)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前項第九款公告之事項,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採購網站。

【評論主題】31.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3年。 (B)5年。 (C)1年。 (D)2年 。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15條 第1項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評論主題】31.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3年。 (B)5年。 (C)1年。 (D)2年 。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15條 第1項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評論主題】96.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A)A=2日;B=5日。 (B)A=3日;B=5日。 (C)A=3日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9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評論主題】87.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並於其後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 (A)6個月內。 (B)3個月內。 (C)1年內。(D)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8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90.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最多於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者,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A)6個月內。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8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94.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幾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A)5日。 (B)7日。 (C)10日。 (D)14日。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5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評論主題】82. 下列採購之招標資訊之公告,何者依規定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B)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公開徵求。 (C)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決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4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A)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C)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D)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前項第九款公告之事項,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採購網站。

【評論主題】85. 下列何者為非: (A)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涉及轉售,未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B)公告金額以上特殊採購,其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C)公開招標辦理之招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13條 第3項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評論主題】96.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 (A)A=2日;B=5日。 (B)A=3日;B=5日。 (C)A=3日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9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評論主題】94.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幾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A)5日。 (B)7日。 (C)10日。 (D)14日。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5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評論主題】90.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最多於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者,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A)6個月內。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8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85. 下列何者為非: (A)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涉及轉售,未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B)公告金額以上特殊採購,其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C)公開招標辦理之招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13條 第3項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評論主題】87.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並於其後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 (A)6個月內。 (B)3個月內。 (C)1年內。(D)

【評論內容】

招標期限標準 第8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82. 下列採購之招標資訊之公告,何者依規定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B)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公開徵求。 (C)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決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4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A)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C)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D)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前項第九款公告之事項,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採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