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筱櫻】評論
現在已經改了,大家可以再確認一下哦!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Yu-chiao Lee】評論
根據現行法規,答案應修改為(c)二歲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