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 Chuang】評論
製程安全=製造所以跟醫護人員無關
【張凱翔】評論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第 7 條 第四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由下列人員 組成評估小組實施之: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持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