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評論
法源依據: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
【Jo An】評論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規定: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2條之1至第3條之1、第6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 設置(變更)報備書,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