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下列何者,非屬應迅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情事?
(A)人民或轄區民意代表之建議時
(B)因地震或其他重大事變而遭受損壞時
(C)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D)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5224
統計:A(192),B(4),C(2),D(3),E(0)

用户評論

王貞節】評論

都市計畫法第27條

Lin_400AndMe】評論

第 27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n4687102】評論

口訣區域計畫13(得隨時檢討變更)都市計畫27(迅行變更)都市更新7(迅行劃定)災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災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時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建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建(國)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為隨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