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有關法院管轄權之規定,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管轄權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區分,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並無優先普通審判籍法院的管轄權
(B)對於自然人所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C)對於公法人亦可提起訴訟,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不可提起民事訴訟,故此等訴訟並無管轄權的問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7696
統計:A(13),B(2),C(1),D(160),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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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2條 (管轄競合之效果-選擇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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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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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條 (普通審判籍-法人及其他團體)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