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ke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7樓應該是在說這一題,出自103年地四-26.甲出賣汽車零件一批予乙,買賣契約中約定「甲未能於今年 5 月 5 日如期交貨,應賠償乙 5 萬元之違約金。」 甲無法如期交貨,致乙損失 15 萬元,乙得向甲請求賠償之範圍為: (A) 15 萬元之損害賠償 (B) 15 萬元之損失與違約金 5 萬元 (C) 違約金 5 萬元 (D) 10 萬元答案為C,即乙只能求償違約金的部分,因此損害所生之15萬元損失並不在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內看了大家討論好像是因為本題是依民法250條規定,跟本頁面的題目法律關係不太一樣,還請比較熟的大神幫忙詳解差異。第 250 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如果債務不履行的話要怎麼賠。而且基本上如果訂好違約金了,這筆違約金就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總額,受害這方不能再另外請求賠償。上述情況跟本題出車禍造成的損害賠償明顯不同啊,我怎麼可能事先跟每個用路人、汽機車駕駛都約好出車禍要怎麼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