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或聲請統一解釋不合聲請要件而無法補正時,如何處理?
(A)應以無理由駁回
(B)應議決不予受理
(C)應指導命重行聲請
(D)應裁定停止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6011
統計:A(486),B(2122),C(219),D(312),E(0)
用户評論
【用戶】Gattino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選項是第5條+第10條所得而成?
【用戶】林廷英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聲請解釋憲法或聲請統一解釋不合聲請要件而無法補正時關鍵字: 無法補正時
【用戶】林廷英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聲請解釋憲法或聲請統一解釋不合聲請要件而無法補正時關鍵字: 無法補正時
【用戶】ch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憲法訴訟法(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本法 108.01.04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全面大翻修從35條變95條了!
【用戶】王宥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現行憲法訴訟法有關聲請不合程式之規定第15條第二項第七款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